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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暨投诉举报平台
【 】 来源:建管科 作者:heshui 时间:2024-06-05 08:53:58.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招投标监督工作职责

一、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以外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

二、监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5、【部委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6、【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豫水建〔2015〕2号)第三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三、监督对象及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监督事项清单、程序和时限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所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的资质、人员资格、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要求等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核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活动的监督:

1、是否有投标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情形;

2、是否有不满足三家投标人开标的情况;

3、是否有投标人代表未在场的情况开标(如招标文件有约定);

4、投标文件和标底的密封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5、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6、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是否现场提出、答复和记录。

(四)对评标活动的监督:

1、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办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和投标人的澄清回复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5、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是否有书面形式说明,在评标报告中是否记载其不同意见;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评标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五)对确定中标人的监督:

1、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2、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确定中标人结果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一致并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4、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六)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

(七)投诉的受理

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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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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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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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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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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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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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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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水利局

建设与管理科

杨书云

2263610

bgsl2263909@126.com

殷都区水利局

建管股

涂铮

5315237

ydslgc@163.com

龙安区水利局

建设与管理股

郭轩承

5022086

ayslaq5180@126.com

 



招标工作办理流程

一、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准备工作报告,报市水利局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在线监管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

四、在市水利局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五、在市水利局的监督下开标、评标。

六、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八、招标人向市水利局报送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按照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六条的要求,招标人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施工准备除外,水利部已调整了施工准备条件,水建管2015-433号)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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